1. 过渡型古茶树树龄
树龄达到千年的古茶树一棵都没有。树龄最长的古茶树以达800年,以称之为树王。
冰岛,是指云南省临沧市境内勐库冰岛村,其所产的冰岛大叶种茶,是普洱茶的一种。特点是回甘效果持久、甜味较其他茶种浓厚、细腻。
冰岛村的茶树大多是700,800年的树龄,年轻一点的也有200、300年。
冰岛村的古茶树数量百年以上的古茶树57022株,五百年历史的古茶树16664株,树龄高达千年的一棵也没有。
2. 过渡型古茶树是什么意思
云南瑞丽是不产普洱茶的!
因为,普洱茶最主要的四大产区为:普洱(原思茅)茶区、西双版纳茶区、保山茶区、临沧市茶区。
普洱茶历史非常悠久,早在三千多年前武王伐纣时期,云南种茶先民濮人就已经献茶给周武王,只不过那时还没有普洱茶这个名称。邦崴过渡型古茶树是古代濮人栽培驯化茶树遗留下来的活化石。
所以,云南瑞丽是不产普洱茶的!
3. 什么叫过渡型茶树
茶树喜欢阳光~叶子是绿的~因为他有叶绿素进行光合作用 啊
如果不明白的话看看茶树习性的详细资料吧!
茶树是多年生常绿木本植物,按树干来分,有乔木型、半乔木型和灌木型三种类型。
乔木型茶树:形高大,主干明显、粗大,枝部位高,多为野生古茶树。云南是普洱茶的发源地和原产地,在云南发现的野生古茶树,树高10米以上,主干直径需二人合抱。
半乔木形茶树:有明显的主干,主干和分枝容易分别,但分枝部位离地面较近,如云南大叶种茶树。
灌木型茶树:主干矮小,分枝稠密,主干与分枝不易分清,我国栽培的茶树多属此类。
当今已知最老的野生茶树为云南思茅镇沅千家寨2700年野生大茶树,这颗茶树由天福集团所认养。另一棵最具代表性的野生茶树是勐海大黑山巴达野生大茶树,高32米,树龄为1700年。目前最具代表性的为思茅澜沧县邦葳野生茶树,树龄为1000年,高12米。此树为野生茶树与栽培型茶树所杂交而成,因此称为“过渡型野生茶树。易武茶区曼秀落水洞也有一棵此类茶树,高10米左右。还有一种是栽培型茶树,也称之为家茶,大叶种、中叶种、小叶种掺杂其中,无人采摘或少为人采摘,简单说就是荒废的茶园。此茶树至少百年以上。景迈万亩古茶园全为此树种,树高约为2至3米以上。古“六大茶山”之曼丽茶区,也有很多类似茶园。 “栽培型野生茶”,基本上是由野生茶树移植下来的。倚邦周围属小叶种大叶型,勐海南糯山人工栽培的茶树,树龄为800年最具代表性,但已枯死。茶树由老百姓多年采摘及照顾,高度多为1至2米,有些茶树茶农为了方便采摘,将其砍矮,在易武茶区、曼庄茶区、革登茶区及倚邦茶区甚至基诺茶区皆是此种状况,而这些茶区都未喷洒农药,所以也称之为生态或有机茶。目前云南茶区台地茶茶园最多,光是大渡岗茶厂就有2万多亩茶园。台地茶为现在使用最多的茶园,因为台地茶种植较容易管理、产量多,但唯一缺点就是没有遮荫且有的茶园会喷洒农药。
另外原产澳洲的茶树,身高大约3公尺,虽然叫茶树,但和茶一点关系也没有。茶树英文古字为Ti Tree,后因音近与混淆,也有「Tea Tree」的俗称。茶树是桃金娘科植物,在植物分类上属于「白千层」的一种,学名为「亘叶白千层」。枝条长长,花为白色,它的生命力旺盛,即使被砍断,也能维持生命一段时间,精油是萃取其枝条及叶片,呈透明无色,香味很像松油及尤加利。 土著很早就用茶树叶子治疗伤口,毒蛇咬伤也可做为解毒剂,世界大战也曾使用为消炎剂。澳洲原住民在生病或身体保健时会煮茶树的树叶来喝,此事经探险家库克船长发现,也试试这种「澳洲茶」的效果,并将心得带回英国研究,这是茶树的第一次科学发现。但是千万不要误会,茶树不是休闲饮料,而是作为药用,某些芳疗师或大众不明究理,就把Tea Tree当作饮料了。
4. 古树茶年龄一般都多少
古树的口感茶香气深沉厚重,口感丰富,高山阔野般气息浓烈,茶汤细密度与醇厚度高,渗透力顺畅。
大树茶的口感饱满度、香气、滑度均衡,浓郁、饱满、耐泡度高,香气高扬且馥郁,茶汤饱满且生津回甘。
普洱古树茶是指茶树主要以百年的茶树为主,生态环境好,茶树没经过人为矮化,有浓郁、持久的兰花香。
古茶树一般地处深山野林,采摘难度大,再加上一些对古茶树的保护性开采政策,所以市面上流通的古茶树量少而精贵,所以价格也相应要高些。
而大树茶指树龄超过30年或者50年(另一说是茶树龄超40年以上才称之为大树茶),但是不足100年,且没有密集、矮化种植的野生茶或栽培茶。
5. 古茶树的树龄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于2022年11月30日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内容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古茶树,规范古茶树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古茶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树和栽培型茶树。
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古茶树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对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应当维护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
第五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相关具体工作,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护古茶树。
第六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古茶树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茶树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古茶树的保护意识。
每年5月21日为古茶树保护宣传日。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侵占或者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古茶树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普查方案,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古茶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古茶树资源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古茶树调查、登记的标准和程序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 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
跨行政区域的古茶树保护范围,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划定。
古茶树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报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对零星分布的古茶树,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
第十二条 古茶树权属明确的,由所有权人承担具体养护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养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经营权人承担养护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制定古茶树保护技术规范,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
鼓励和引导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按照保护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合理采摘。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害生物、土壤、气象等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情况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环境。
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古茶树区域生态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维护原有地形地貌和生物物种。
鼓励和支持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保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维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的生物多样性。
第十六条 省级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种质繁育基地、基因库,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研究利用,培育新优茶树品种。
第十七条 禁止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三)探矿、采矿;
(四)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
(二)对古茶树刻划、折枝、挖根、剥皮;
(三)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使用危害古茶树的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
(四)破坏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
(五)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堆放废渣;
(六)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
第二十条 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移植古茶树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进行移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二十一条 古茶树死亡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确定,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引导行政区域内的茶叶企业和茶叶专业合作组织等规范运作,推动古茶树茶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鼓励和支持创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培育古茶树资源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挖掘古茶树文化、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根据古茶树所在地的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村镇建设、研学旅行等,统筹规划利用古茶树特色旅游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茶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古茶树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古茶树信息公开,支持开展古茶树产品追溯。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古茶树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古茶树刻划、折枝、挖根、剥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古茶树损害的,责令聘请专业人员对受损害树体实施救治,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可以并处恢复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可以并处恢复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古茶树损害的,可以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用明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的,由县级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恢复保护标志或者挂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6. 过渡型古茶树特点
历史意义上传统的普洱茶的含义是以云南古树乔木大叶种为原料的,普洱茶作为我国的传统名茶,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在漫长的成长岁月里,普洱茶以自身独特的品质,滋养了无数的苍生。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其医药保健功能深入研究和发现,普洱茶受到越来越多茶人和社会精英、社会大众的喜爱,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普洱茶市场的需求量的增大,自上世纪后期云南开辟了规模化的茶园(台地)茶,以使普洱茶的产量更大些、采收更方便。
因还有很多在人为因素的关系,致使古树茶和台地茶存在着一些“变异”的方面。例如现在有的台地茶也因肥水充足,气候等给予的养份好,叶子也很肥大;而有的古树茶因少有人工管理,顺其自然成长,有时生长的叶子也较薄。而人为过度采摘古树茶,也会造成古树茶的叶部光合作用的叶子少,根部萎缩,采摘下来的茶青也就有所不同了。
原始型古茶树特点:野生、数百年树龄、树高可达10米;
栽培型古茶树特点:人工栽培、数百年树龄、树高3~5米;
生态型茶树特点:在自然原生态环境生长,未经人工干扰和处理。
原始型古茶树与栽培型古茶树,因为这些乔木型茶树属于深根性植物,有一主根,一直
向红土壤深处生长(云南当地人认为“树有多高,根就有多深”),吸取到的养分较灌木茶树充足,茶叶品质佳,但因产量不高,所以比较珍贵。同样是刚刚采摘下来的茶菁,前两者的价格可能是灌木茶的十几倍。所以,收藏首选由原始型古茶树与栽培型古茶树采摘茶菁制作的普洱茶。(这样的才是真正的古树普洱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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