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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茶叶的政策(我国关于茶叶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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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关于茶叶的相关政策

谢邀。这个是一次性的 。

茶艺师和评茶员证书都分为五个等级,但技能补贴针对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其标准是:初级证书1000元,中级证书1500元,高级证书2000元。都是一次性补贴,并不是每年一次哈。而且每一个等级都能申请一次补贴(就是初级证书领过之后,中级证书下来了又能领一次中级的补贴),但是如果你初级证书获取之后没有申请,这期间又获取中级证书,申领了中级证书的补贴,那么初级证书就不能申领补贴了,所以,获取证书之后一定要记得申请补贴!

2. 国家对茶叶产业的扶持政策

1.鱼塘开发

通过农村的地势环境,如山地土坑、荒废的旱田等进行开发鱼塘养鱼,当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配套开发,如建休闲农庄(钓鱼休闲、住宿、餐饮)等。以前农村养鱼较为普遍,但目前由于农田的开发、房屋建设用地的开发,农村的养鱼资源越来越少,于是国家会对鱼塘开发有一定的扶持。

2.货卡车租赁

农村的运输产业有待开发,城市在发展,农村同样日新月异,随着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日益更新。农村道路建设、房屋建设等都离不开汽车的运输,而且日常生活也离不开运输,如家用日常货物的运输、婚丧之事的运输等等。在农村购置一辆中小货卡来开展业务是很有市场的。

3.开办屠宰场和冷冻库

当市场行情不好时就可以把猪进行屠宰冷冻,当市场行情转好时再将猪肉投入市场。从目前的农村发展情况来看,养猪的农户比较多,而猪肉市场价格并不是很稳定,当生猪要出栏的时候,如果市场价格并不理想,而养殖户又苦于养猪的劳累以及养殖中需要大量的饲料成本,不得不低价将猪卖掉,从而造成了损失。充分发挥有效资源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而又有高效益的回报,还降低了农村养猪的市场风险,所以在农村开办屠宰场和冷冻库是很有潜力的。

4.种植有机米

有机米指无污染,无化肥,环保安全绿色的100%好米。当今我国消费层次不断提高,需求也更偏向于绿色健康的产品,米每个人都要吃,但是不是安全对于一些人群就显得非常重要,有机米就特别符合他们的要求。不同颜色的有机玉米,保健功能略有不同,因为他们所含的色素品种不一样。与白色有机玉米相比,紫有机玉米中多了花青素,因而有抗氧化、防衰老的作用。黄色有机玉米含有胡萝卜素和有机玉米黄素,对维持视力健康有好处,现在更是有一种水果型的甜有机玉米,它含糖量高,淀粉含量低,汁多味甜,是可以直接入口生吃的。

5.养殖沧山黑山羊

农村最适合的就是发展养殖项目,随着健康消费的日益盛行,人们对于绿色肉食尤为重视,特别是以草食为主的牲畜肉食比较受我国沿海、港澳地区的欢迎,农村发展绿色型经济养殖比较看好。如沧山黑山羊养殖就是一个比较好的养殖项目,它生长周期短、抗病力强,其肉质细嫩、膻味低,而且肉质营养价值较高,目前市场供应紧缺。根据农村的养殖环境,荒山、田地等资源丰富的优势,可以利用起来进行养殖。

3. 我国关于茶叶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第十七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第二十一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二十二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

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第二十三条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

(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以茶树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茶叶公用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一条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

茶叶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举报。

第三十二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各类涉茶展销会。

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推广销售品牌茶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鼓励茶叶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系列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建设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第三十六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到境内外建立贵州茶品牌推广中心。

鼓励本省品牌茶产品进入省内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省内外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深入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4. 我国关于茶叶的相关政策法规

法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5. 我国关于茶叶的相关政策文件

茶种植补贴金额各地不一,有每亩600元,有每亩800元,也有每亩1200元,有一次性补助,有分三年补贴,都是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茶林种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在这方面我国有严格的补偿标准,所以征收茶林的土地补偿费,前三年种植户能够拿到茶林种植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按承包农户数量来计算的,前三年可以获得茶林产值3倍补偿费,不过安置补助费,不会超过产值的15倍。茶林征收的补偿费用,不会超过年产值的30倍。

6. 茶叶行业政策

1.种植茶叶,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1800元。

2.农户连片种植茶叶50亩(含50亩)以上的,奖励2000元。

7. 中国出口茶叶的政策

同一花色的各种商品茶根据茶叶的老嫩程度划分的等级。等级编号由小到大,茶叶品质则由高到低。如炒青和烘青毛茶常分6级12等(每级含2个等,也有分7级14等),一级二等品质比二级三等好;精茶中的眉茶也分级,如特珍一级、二级;珍眉一级、二级……。

外销眉茶为便于洽谈订货,常以一定号码表示花色等级,见“唛头”

8. 我国对茶叶的政策

有金融方面扶持如货款,土地流转费补贴丶加工机械购置补贴及地方扶持政策等。

9. 中国茶产业政策

种植茶园算造林

国家加大种茶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茶产业效益的提高。

支持农民以转包、兑换、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确保基地生产和规模经营。林业部门要制订缓坡林地改建茶园的林木采伐优惠政策,并减免有关税费

对新开茶园,制定茶园绿化规划,将茶园绿化纳入植树造林和幼林抚育范畴,对利用非基本农田保护的农地种植茶树的,落实退田还林的有关政策。奖励对茶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生产、加工、流通大户和科技示范、产品开发的有功之臣。每年评选一次,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0. 国家关于茶叶的政策

政府现尚未推行对油茶林种植普遍实行补贴的政策,但政府总体上支持在适宜地块上植树造林,对油茶林种植更有一些专项资金支持,这主要取决于你的种植是否符合项目条件并纳入项目。

你如有意种植油茶,可与当地林业站联系,争取纳入政府财政支持项目,则可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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