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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政策文件(我国关于茶叶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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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关于茶叶的相关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保护茶叶购销合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搞活经济,安排好茶叶市场,促进茶叶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4)15号文件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茶叶购销合同是实现茶叶商业企业(包括加工)之间,商业企业与茶叶生产单位、茶叶生产者之间购销活动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订立茶叶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2. 国家对茶叶产业的扶持政策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2021年全面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冷库建设工程,加大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补贴力度,建设一批田头市场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20]2号)要求;对全国16个省份选择50个特色农产品优势县区开展全程冷库建设试点。

具体申报指南要点如下:

申报区域范围: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

申报主体要求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均可申报;

2、示范家庭农场:省级、市级、区县级均可申报;

3、资金补助方式: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4、资金支持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

5、资金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建设的仓储保鲜设施的3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

浩爽制冷,仓储保鲜物流冷链

申报方式

1、通过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新农直报系统)进行申报,

2、通过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

申报流程

1、主体申报与认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主体,下载新农直报系统手机客户端,登录注册系统,在线填写申报信息,提交至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认真审核;

2、材料初审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主体填报的设施建设补贴信息及各项材料是否完整无误,并对申报材料缺失提出补充材料指导,完成重新申请;

3、项目审核及预立项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公示预立项信息;

4、主体申请验收项目按照实施要求建设完成,申请主体通过登录新农直报系统,提交申请验收;

5、项目验收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要求进行验收,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6、验收公示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公示已验收通过的项目相关信息;

7、补助资金发放按要求发放项目补助资金;

申报准备资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备资料:合作社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示范级别证明;

2、家庭农场准备资料:农场主身份证、农场备案证明、示范级别证明;

3、冷库安装在田头市场的,还需要提供相关项目用地类型等文件;

4、所有资料,需要在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平台进行拍照上传;

申报填写信息

1、生产经营信息填写,包括种植品种、面积;养殖品种、养殖规模、上年度销售额等;

2、现有冷库等设施信息填写,包括现有设施类型、设施大小、相关设备及其他;

3、冷链建设信息填写,包括项目名称、设施库容、配套设备、仓储产品类型、产品品种、预计投资额度,是否建在田头市场及其他;

4、以上要求填写的信息,均在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平台填写录入;

3. 我国关于茶叶的相关政策法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一)本单位销售的食品为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并以“*”号结束);(二)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镯。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七、工作时严禁吸烟。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啑。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食品成品仓卫生岗位责任制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常温贮存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5、仓库要定期打扫。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4. 中国茶产业政策

茶种植补贴金额各地不一,有每亩600元,有每亩800元,也有每亩1200元,有一次性补助,有分三年补贴,都是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茶林种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在这方面我国有严格的补偿标准,所以征收茶林的土地补偿费,前三年种植户能够拿到茶林种植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按承包农户数量来计算的,前三年可以获得茶林产值3倍补偿费,不过安置补助费,不会超过产值的15倍。茶林征收的补偿费用,不会超过年产值的30倍。

5. 中国出口茶叶的政策

中国不仅是世界第一大产茶国,也是世界主要出口国。尽管按照出口量计算中国排在第二位,仅次于肯尼亚,但按出口额计算的话,则中国茶叶出口自2015年以来连续几年位居世界首位。据中国海关统计,2018年出口绿茶30.3万吨,占中国茶叶出口总量的80.4%,出口额12.2亿美元,占茶叶出口额的63.9%;出口红茶3.3万吨,为绿茶的1/10

6. 茶叶行业政策

榷茶和茶马互市,是我国宋代乃至明清茶政的两项主要内容。所谓“茶政”,无非也就是国家对茶叶生产、贸易、税收等所颁布和制订的一些规定、制度、法令和政策等内容的总称。

换句话说,茶政也即政府对茶叶生产、运销的一种干预,是茶业一定发展的一种标志。如前所说,我国最初的茶政,建之于唐。

据考证,我国也即唐代的茶政,是从贡茶和征收茶税所开始的。

以贡茶和税茶的时间来说,贡茶比课收茶税的时间似乎还要早些。所以,如袁高和李郢等关于茶山贡茶诗中吟及的“阴岭芽未吐,使者牒已频”;“陵烟触露不停采,官家赤印连帖催”等诗句所示,这些贡茶的诏谕和碑文,也即构成我国最早的茶叶法规和茶政内容。

关于唐代税茶的情况,上节已经介绍,自裴休十二法提出以后,我国茶叶的法制,相对进入了一个比较稳定的阶段。但至唐末和五代,茶叶法制又复大乱。如后唐李禀时,“于各要冲设税茶机构,自湖南至京(今洛阳)六七区纳税,以至商旅不通”。所以,入宋以后,一为国用未丰,需增加茶税收入;其次也为革除唐朝以来茶叶自由经营收取税制的种种积弊,故从北宗初年起,就逐步推出了茶叶官营官卖的榷茶制度和边茶的茶马互市这样两项基本国策。

或许有人会说,榷茶和茶马互市,不是在唐代就有了吗?是的,唐文宗时,王涯为司空,兼任榷茶使,大和九年十月颁令榷茶,但十一月王涯被杀,榷茶刚刚开始就夭折了。所以,榷茶和茶马互市,虽提出和见之于唐,但实际成制于宋。

1.榷茶的实施。榷茶是一种茶叶专卖制度,实质上也是一种茶叶税制。实行榷茶,一般寓税于中,不再设税。其实不是不税,本身首先把税利就考虑计算在内了。但是,国家或官府对榷茶之利,还不限于茶税,他们在垄断茶叶生产和贸易的过程中,通过低价向农民收购,高价向商人售出的手法,一买一卖,转手之间,除税额以外,还取得了惊人的差额;这也是其与茶税又同又不同之处。

宋代榷茶制度,前后有不少变化。但是,大体来说,宋朝榷茶的规定是,园户(山区种茶的农民)生产茶叶,先向附近的山场兑取“本钱”,采制以后,以成茶折交“本钱”;多下来的茶叶,不准卖给别人,要悉数出售给山场。至于茶商买茶,也一改过去向产区农民直接收购的习惯,而是先向榷货务交付金帛,然后凭券到榷货务货栈和指定的山场兑取茶叶再运销各地。

宋代榷茶,始于乾德二年(964),是年诏在京、建、汉(汉阳)、蕲口(今湖北蕲春)各置榷货务开始榷茶。第二年,又以苏晓为淮南转运使,“榷舒、庐、蕲、黄、寿五州茶货,置十四(一作四十四)场,一萌一蘖,尽搜其利”。

这是宋代开始榷茶的情况,其榷货务和山场不断变更,直至太宗太平兴国年间,才相对稳定为六务十三场。其六务为江陵府(今湖北江陵)、真州(江苏仪征)、海州(江苏连云港)、汉阳、无为和蕲口。十三场是蕲州的王祺、石桥、洗马、黄梅,黄州的麻城,庐州的王同,舒州的太湖、罗源,寿州的霍山、麻埠、开顺口和光州的商城、子安等。

宋朝是一个长期在辽、金和西夏侵扰、威胁下被侮苟安的朝代。所以,作为其敛财来源之一的榷茶制度,也常随政治和军事形势的变化而有所变动。

如最初的榷茶,只限江淮和东南一带,川峡、广南,听民自买自卖,禁其出境。但是,至嘉祐四年(1059),废榷茶改行通商法(徽宗崇宁后又复榷东南茶叶)。至熙宁七年(1074)“天下茶法既通,而两川独行禁榷”;也即全国其他地方可随便买卖,原来不榷茶的川峡一带,反倒增设提举司,“榷川茶以换取边马”实行起榷茶来了。

再如商人向榷货务购茶,先前只须交付金帛,雍熙后,由于兵战需要,就改令商人输粟京师,或纳粮于边塞,然后再按值付券,准予兑卖荆湘、江淮茶叶;这也即北宋时一度所推行过的贴射,三说和四说诸法。

总的来看,宋代榷制,在徽宗以前,变化较多且乱,崇宁四年(1105)推行引制以后,开始比较稳定下来。引法分长引和短引两种。长引在商人交纳银钱边粮以后,由榷货务发引自买于园户,然后返销引面注明的远方州军。短引只限于产地和邻近州县出售。

崇宁以后,南宋、元、明和清代,虽然有时也短期实行过税茶或其他榷制,但基本上都仿效和沿用北宋这种引制,直至咸丰(1855—1866)以后,清廷被迫允许外商在我国腹地开厂设栈,引法渐废,榷茶才最后为厘金和其他捐税所替代。

2.茶马互市的成制。茶马互市,是我国唐宋至明代时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施行的一种以茶易马的贸易制度。我国内地有茶缺马,北方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又多马和无茶,故我国历史上的边茶贸易,长期就多采用以茶易马或以马换茶的交换形式。

从文献资料来看,早在唐代,就有“回纥驱马市茶”的记载。但是,不说唐代,即便五代和宋朝初年,这种茶马交易,也未成为定制。因为至宋朝初年,与边疆少数民族博马,主要还是用铜钱。至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盐铁使王明才上书:“戎人得铜钱,悉销铸为器”,这样乃设“买马司”,正式禁止以铜钱买马,改用布帛、茶药主要是茶来换马。这可能也是我国由国家最早制定的茶马互市的政策。在设买马司的同时,于今晋、陕、甘、川等地广开马市,大量换取吐蕃、回纥、党项等族良马。神宗熙宁七年,在四川也推行榷茶,于川(成都)、秦(甘肃天水)分别设立茶司和马司,专掌以茶易马之务。

南宋时,吴曾在《能改斋漫录》中形容说:“蜀茶总入诸蕃市,胡马常从万里来”,就是描写熙宁建立茶、马司以后的情况。至“绍兴初,陕西失守,……乃奏合四司为一司”;即朱高宗赵构,诏并川秦茶马四司为都大提举茶马司。

所谓都大提举茶马司,《宋史·职官志》称:“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马于四夷,率以茶易之。”此机构设立以后,南宋茶马互市的机构,就相对固定为四川五场,甘肃三场这八个地方。川场主要用来与西南少数民族交易,所换马匹,大都用来作役用。秦场全部用来与西北少数民族互市,所博马匹高大健捷,主要用之以为战马;这也是当时茶马互市的重点所在。

元朝不缺马,边茶主要以银两和土货交易。明代初年,恢复茶马互市,一直延续到清代中期,才渐渐废止。由上述榷茶和茶马互市,我们从茶政的建设上,同样也能看到宋代在我国茶业史上所具的承前启后的作用。

7. 我国关于茶叶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只是基础工作,要取得林改成功,也就是要达到林农增收,森林数量增加,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增强,林区和谐目标,关键在配套改革,即配套的政策措施。当前出台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五点。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具体说就是对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对商品林采伐,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的年采伐限额,对森林什么时候采伐,采伐多少数量,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将低产(低效)林改造、灾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规性采伐分别纳入其他采伐;简化采伐管理环节,采伐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审批,允许经营期内采伐指标结转,彻底改变“申请指标难、采伐批复难”的现状;改变森林采伐管理方式,将以往“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调整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七是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二、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林权流转市场和林权流转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用途、不损害林农利益的前提下,林农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对拥有的林权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担保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三、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国家新的公益林补偿标准规定从2010年起,国家对公益林补偿由过去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为10元。国家对农民和其他社会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进行补贴,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从2009年7月1日起,育林基金征收最高不超过林产品销售收的10%(原来20%),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不征收,并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五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8. 国家对茶叶的政策支持2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第十七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第二十一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二十二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

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第二十三条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

(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以茶树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茶叶公用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一条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

茶叶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举报。

第三十二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各类涉茶展销会。

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推广销售品牌茶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鼓励茶叶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系列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建设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第三十六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到境内外建立贵州茶品牌推广中心。

鼓励本省品牌茶产品进入省内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省内外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深入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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